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

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谢庄村。    
法定代表人:路金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锋,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沙湾街6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芬,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3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其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泊头市郝村镇谢庄村,故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未明确约定管辖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交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约定其“代办运输”,即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提,故合同履行地亦为其住所地。综上,本案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河北省泊头市。    
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即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世兴
审判员    杨峻峰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