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乐陵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被执行人: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1MA08964W7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作出的(2020)鲁1481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对申请执行人***与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6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申请执行人***与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通过委托当地法院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32元,扣缴执行费5375元后,剩余17657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申请冻结扣划措施;
2、委托当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J×××××奥迪牌汽车一辆,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但车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委托当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在泊头市××元首府小区××楼××室房产一处,但因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信息为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被执行人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无公积金信息。
二、经委托当地法院向被执行人***、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注明的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居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年不在家居住,无法取得联系,在村中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