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

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与临朐佳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1民初581号
原告: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8964W7H。
法定代表人: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佳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310336730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与临朐佳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曾祥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