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4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凤翔县尹家务乡。
被执行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
法定代表人冯**,任董事长。
***与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据宝鸡市陈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陈劳人仲字(2016)第18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等共计59000余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以自己申请有误为由请求撤销其全部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销请求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陈劳人仲字(2016)第1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