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04执恢157号
咸阳瑞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咸阳瑞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宝民初字第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咸阳瑞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咸阳瑞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执行标的变更为22.5万元。后被执行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账户转入涉案款22.5万元、执行费3200元,本院随即将22.5万元转入申请执行人咸阳瑞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03)宝民初字第0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1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