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213号
***请人:陕西浩峰***,。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浩峰***与被保全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人陕西浩峰***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04民初119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个、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经解除保全人申请,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于2023年8月14日解除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19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