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1975号之一
原告:陕西浩峰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霸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浩峰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浩峰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2(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791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