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腾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3民初77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被告:***,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阿荣旗看守所羁押。
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兴泰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腾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贝尔大街。
原告***与***、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兴泰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腾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审判员  徐庆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敖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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