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赢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国赢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422号之一
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国赢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赢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国赢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47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国赢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24,47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