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赢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与国赢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2119号
原告: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章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婷婷,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语杨,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赢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锋。
原告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赢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叶骄凌
书 记 员  叶骄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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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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