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3行初286号
原告北京慧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双方于2003年7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但该合同并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故原告因该合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提起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慧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亚平
审 判 员 宋 颖
审 判 员 杨 鑫
法官助理 黄 荣
书 记 员 高建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