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慧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902民初916号
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路桥公司)与被告北京慧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慧怡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明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被告慧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慧怡科技公司于2019年4月分两次向光明路桥公司交付了价值118000元的云旗IC多流干式冷水表,光明路桥公司共支付货款118000元,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光明路桥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2、如果合同解除,慧怡科技公司应当赔偿损失金额为多少。 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云旗1C多流干式冷水表DN200”600块,安装使用后不久水表出现刷卡无反应、显示屏不显示等多项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光明路桥公司提出证据证明慧怡科技公司派人指导现场安装,买卖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出卖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次性免费指导,慧怡科技公司否认其直接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明显与约定不符。慧怡科技公司作为水表的生产厂家,有条件有义务配合光明路桥公司做好水表的安装、调试工作。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水表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明确水表是因进水导致的电路板出现故障,慧怡科技公司称水表系原告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导致出现故障,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现原告购买的600块水表已有400余块均陆续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慧怡科技公司亦认可有71块水表被送至该公司维修,本院认为,水表所存在的问题已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原告期待通过合同而达到的交易目的已无法实现,且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慧怡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属于根本违约,故光明路桥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案涉水表在安装后未能正常使用导致进一步拆除,必然产生一定费用,该费用应当由慧怡科技公司予以赔偿。光明路桥公司举证证明每块水表的安装费为30元、拆除费40元,共计70元(600×70元=42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安装水表的费用。本院在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同时兼顾利益平衡,对于光明路桥公司主张的损失确定为3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9日,光明路桥公司(买受人)、慧怡科技公司(出卖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光明路桥公司自慧怡科技公司处购买“云旗IC多流干式冷水表”300块,合计金额594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买受人需按照使用说明书自行安装,水表严禁倒装,安装完毕即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次性免费指导,买受人需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学习,(如因买受人现场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影响合同履行)。 合同第十条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整表贰年质保,(如贰年内出现非人为损坏,出卖人免费维修或更换水表)终身维护,维护时只收取成本费(人损和不可抗力因素及土埋水淹除外)。同时,合同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验收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当日,光明路桥公司(买受人)、慧怡科技公司(出卖人)再次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内容同上。2020年5月20日,慧怡科技公司开具发票两张,收到光明路桥公司货款59400元、59400元,共计118000元。 另查明,庭审中,光明路桥公司称共计购买水表600块,其中100多块给慧怡科技公司来回返了两次都未修好,慧怡科技公司也未将水表返回。剩余的500块全部投入使用,有400多块不能正常使用,现已全部拆除。慧怡科技公司称留在公司是71块水表,因土埋水淹不属于免费维修范围,由于光明路桥公司未支付维修费,所以没有返还。 根据光明路桥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对案涉水表质量进行鉴定,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2020﹞机电质鉴字第109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正常水表所检项目均符合行业标准CJ/T133-2012《IC卡冷水水表》的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非正常水表存在故障的原因是水表内部进水导致电路板发生故障。光明路桥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回复意见为:非正常水表经专家勘验存在刷卡错误、无反应和水表内部进水的情况,已经无法依据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即无法确切判断水表在内部进行前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正常水表的检测参数都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分析,非正常水表在内部进水前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不大。水表进水的原因说明:水表本身达到IP68的防水等级,但IP68的水表并不代表可以长时间浸泡在水里而不进水。对非正常水表进行抽样和进一步拆解,发现抽样的水表内部均存在进水的情况。光明路桥公司认为该鉴定意见不够明确,但鉴定意见证明了原告购买的水表无法正常使用。慧怡科技公司对鉴定报告予以认可。光明路桥公司为鉴定支付鉴定费50000元。 又查明,光明路桥公司提交水表安装合同一份,拟证明安装案涉水表的费用为30元/块、拆除费为40元/块。
一、解除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慧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北京慧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货款11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慧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损失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6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53516元,由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16元,由被告北京慧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宋瑞玲 审 判 员  杨 明 人民陪审员  张颜报
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