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4民初3330号
原告:重庆鼎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云杉南路大众***D栋2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
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