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4民初3900号
原告:重庆鼎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鼎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鼎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鼎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