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昱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选、某某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2民初912号 原告:**选,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鸿都2号综合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选诉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曙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选、被告昱曙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467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25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涉案的洛阳保利林语溪项目建设施工工程,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1万元已全部付清。但原、被告之间仍有被告预留的质量保证金46760元,至今未予返还。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给原告出具的《证明》中载明:剩余5%工程款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额为46760元,质量保证金于2022年1月25日前全部付清。但被告承诺的返还时限已逾期,却仍未返还,经原告催讨无果,只好起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昱曙建筑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20年4月5日签订的施工协议,被告昱曙建筑公司已基本付清施工款,原告所说的质量保证金未付,并非事实。被告昱曙建筑公司数次通知原告来公司对账,原告自知理亏不敢前来对账,却将被告诉至法院。在原告施工洛阳保利林语溪项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两次被中建五局下达罚款通知单。2020年6月6日下达2000元罚单,2020年6月15日下达15000元罚单,原告不来昱曙建筑公司对账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规避罚单。被告昱曙建筑公司与中建五局有长期施工合作关系,中建五局有众多建筑项目交给被告昱曙建筑公司施工,可见被告昱曙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是得到中建五局认可的,但因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严重损害了被告昱曙建筑公司在中建五局的信誉,减少了许多合作项目,给被告昱曙建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被告昱曙建筑公司决定扣除原告17000元施工质量罚单,同意返还原告29760元质量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昱曙建筑公司(甲方)与**选(乙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昱曙建筑公司将洛阳保利林语溪二次结构项目分包给**选,**选于2019年6月开始施工,2020年11月份施工完毕,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竣工验收。2020年12月31日,昱曙建筑公司向**选出具结算单和证明,证明质保金为4676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全部付清。案涉工程于2022年1月交付使用。昱曙建筑公司至今未向**选支付质保金。 本院认为,承包人将工程转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本案原告**选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故其与被告昱曙建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原告**选提供的被告昱曙建筑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和证明,被告昱曙建筑公司应付质保金为46760元。因被告昱曙建筑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原被告无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故依照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应以46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选主张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昱曙建筑公司辩称的应抵扣罚单的意见,原告**选不认可罚单系针对其施工范围所出具,被告昱曙建筑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罚单系因原告**选原因所造成的,故对于被告昱曙建筑公司抵扣罚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选支付质保金46760元及逾期利息(以46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4.5元,由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裴 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