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昱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33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都路2号院综合楼3楼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4505883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17082.1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法院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三、本案的诉讼费用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左右,经人介绍,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洛阳师范学院体育馆(伊滨区)刷涂料。完工后经过结算金额为284732.12元,被告在先后支付177000元后,剩余的107732.12元不再给付。另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双方协商为该体育馆二次装修刷涂料,承诺按日工结算,每日每人220元,计42.5天,共计9350元,被告也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还前述款项,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结算。原告无奈,只得起诉,要求被告结清所欠劳务费117082.12元。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庭因诉讼主体错误撤销***的诉讼请求。2021年12月我司签收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的民事起诉状,诉我公司拖欠其劳务费117082.12元,据我公司了解***2016年8月所组织施工的洛阳师范学院体育训练馆施工图纸范围内墙及顶棚涂料工程是受洛阳市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组织施工的,***设定主张的劳务费拖欠与***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必然关联,请求法庭查明事实,认定***诉讼主体的错误,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署《中建七局洛阳师范学院二期项目内墙及顶棚涂料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现增加:图书馆、组团五B3、体育训练馆施工图纸范围内墙及顶棚涂料工程。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为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洛阳师范学院体育馆(伊滨区)刷涂料,完工后被告余欠劳务费117082.12元未结清。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所施工的洛阳师范学院体育馆涂料工程系洛阳市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工程范围,与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原告所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