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昱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2159号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都路2号院综合楼3楼315。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