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昱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35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宜阳县。 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鸿都路2号院综合楼三楼31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