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35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宜阳县。
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鸿都路2号院综合楼三楼31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