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民初651号
原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13号院1幢2-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系被告之子。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原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