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350号
原告:南京丹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P12H27Y。
法定代表人:史优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江水,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永阳街道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黄殿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永阳城镇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文昌东路iv>
法定代表人:高攀。
原告南京丹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永阳城镇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丹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丹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丹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南京丹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傅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