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伟建基础工程施工队与被告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永阳城镇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349号
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伟建基础工程施工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3MA20RBWU7N,住所地句容经济升发区崇明西路**句容城西商品博览中心****。
经营者:姚孝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邵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江水,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交通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殿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永阳城镇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文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攀。
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伟建基础工程施工队与被告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永阳镇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伟建基础工程施工队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伟建基础工程施工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伟建基础工程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伟建基础工程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甘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