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34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江水,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NUWL1F,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交通路****。
被告:南京永阳城镇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60663141T,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秦淮路**div>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永阳城镇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6元,已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魏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