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永阳城镇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34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江水,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NUWL1F,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交通路****。
被告:南京永阳城镇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60663141T,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秦淮路**div>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垠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永阳城镇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6元,已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魏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