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瑞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鼎瑞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立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民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瑞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冈县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光,绥化市北林区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电焊工,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嘉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冈县青安路2.5公里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技术顾问,现住青冈县。
上诉人鼎瑞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嘉丰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鼎瑞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光、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嘉丰塑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鼎瑞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