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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恢1号
延安建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建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陕0602民初2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建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7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支付租赁费1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7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后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及执行费312300元交纳我院执行专户内,2021年1月5日申请人延安建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来我院已将全部案件款310000元领取,我院提取执行费2300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无其他纠纷。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恢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