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建成建筑材料租凭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恢518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建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茂湾村。

被执行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养志,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博文苑小区。

申请执行人延安建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建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建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16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计算利息);承担受理费2177元,执行费2300元。2020年12月11日申请人延安建成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恢518号案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刘森虎

审判员 秦志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