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金弘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1043号之一
原告: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98
法定代表人:王养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694916645L
法定代表人:雷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2959264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眉县XX楼XX房XX套(价值与所欠工程款2959264元相当,具体户型与房号以执行时登记的户型与房号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舰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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