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金弘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126号
申请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98。
法定代表人王养志,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91610326694916645L。
法定代表人雷伟,执行监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551115.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8.50元,申请执行费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去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该公司系租用他人地方,现该公司租用场地无人及无财产,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雷伟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应执行案款2551115.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8.5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应执行案款2551115.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8.5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
审 判 员   王 延 伟
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   文
书 记 员   赵 培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