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同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3882号
原告:***,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同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成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川市同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