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127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康,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增龙,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第三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平,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双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冯银刚。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双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君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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