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7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婷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智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偿还借款28000元整。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吉 利
审 判 员 任 蕾
审 判 员 姬 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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