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8674号
原告: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叶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养志,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塔吊租赁费12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14日起参照月利率2%支付违约损失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截至2020年4月13日利息损失为67200元,合计1872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铜川新区XX城XX组XX号楼项目,租用原告塔吊,塔吊进出场费20000元,月租赁费18000元,塔吊出场前付清剩余租金,合同签订后,塔吊如约进场,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双方因此签署启用单,塔吊停用后,双方签署停用单。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在机械退场前付清租赁费,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至今仍下欠余款未付清,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铜川新区XX城XX组XX号楼项目,租用原告塔吊,进出场费20000元,月租赁费18000元,付款方式为,垫资三个月,第四个月20号前付清以前垫资租金,逾期租金每日按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计滞纳金,以后每月20号前付清上月租金,机械出场前付清剩余租金,一次包死不做调整。
合同签订后,2016年8月15日,被告方出具塔吊启用单,表示铜川新区XX城XX组XX号楼租用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ZJ5710型塔吊一台,现于2016年8月15日(含15日)正式启用,开始计算租费。2017年12月14日,被告方出具报停单。表示铜川中央公元3#塔吊从2016年8月15日开始运营,一直到2017年9月30日停止运营(注:春节放假一月)。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川新区太阳城东区北组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胡某某在该报停单上签字。
2017年12月14日,被告方项目负责人出具对账单,表示下欠款项140000元整未付。原告表示对账单签署后,2019年1月31日被告支付20000元,下欠120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机械租赁合同、启用单、报停单、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安排塔吊进场施工,有启用单和报停单为据。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租赁费,实为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亦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一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宏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天  鲁
审  判  员    栗  德  亮
审  判  员    宋  一  林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芊
 
 
 
 
 
 
打印: 李玎         校对:李玎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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