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宝民二初字第00051号
原告陕西惟景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崇业路23号丰泰大厦030E室。组织机构代码:74282442-0。
法定代表人*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汇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延伸段东岭老区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663139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惟景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惟景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惟景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惟景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27元,减半收取11563.5元,由原告陕西惟景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