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1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美丽,女,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郭青,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萌,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天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娜,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王军强,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飚,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大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静,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段美丽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天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西安大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民终1500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段美丽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美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美丽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翠萍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刘立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刘妍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