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天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8577号
原告:段美丽,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郭青,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天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摩卡1幢1单元10层11007号。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美丽与被告陕西天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段美丽于2018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美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美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颜建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纪铭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