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景苑环境美化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景苑环境美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8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景苑环境美化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城市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 西安景苑环境美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及第三人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2024)陕0581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韩城市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向西安景苑环境美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1485566.84元及利息1078368.09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查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13执109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韩城市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存款,要求韩城市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不得向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权。 4、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系政府财政供养事业单位,无自有资金,建设资金靠国家、政府拨款,对于目前所欠债务正在通过化债程序解决。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本院通过执行信息平台发送信息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