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8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景苑环境美化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景苑环境美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韩城市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4)陕05民终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西安景苑环境美化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9369241.84元及利息,支付西安景苑环境美化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费102000元,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1294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有账户,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2025年12月16日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查明被执行人在法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查明申请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581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向西安景苑环境美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1485566.84元及利息1078368.09元。该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韩城市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系政府财政供养事业单位,无自有资金,建设资金靠国家、政府拨款,我院正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化债方式解决。
6、查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13执109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韩城市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存款,要求韩城市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不得向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权。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8、本院通过执行信息平台发送信息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该案执行标的已经被另一代位权执行案件标的包括,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