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3执884号
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4149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891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委托其关联公司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案件款汇入我院账户,汇款金额184603元,同时被执行人承担了本案执行费257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184603元结案,剩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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