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31民初77号
原告:***,男性,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自动履行,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