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对某某、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3财保4号
申请人:***,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申请人:***,住德惠市。
被申请人: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周至县青化乡。电话:029-86402094
申请人****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费。
申请人***称,2013年被申请人***以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名义建设满洲里林业局绿化工程时,与申请人合伙。申请人交保证金45万元,商定工程下来后分给申请人利润200万元,申请人汇给被申请人***45万元后,***却和案外人***等人合伙建设了该工程。申请人无奈催要此款,到2014年8月2日经协商***及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给申请人出具了还款协议书(实际为退货协议),被申请人给付保证金14万元后,同意再给付80万元,含保证金31万元及以利息形式给付的补偿款。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为申请人以责任保险方式向本院提供了70万元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共70万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