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3民初1694号
原告:***,男,现住内蒙古呼仑贝尔市。
被告:***,女,现住德惠市。
被告: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与***、陕西绿海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0.0元,减半收取计3,770.0元,返还原告3,770.0元。邮寄费168元,由原告负担168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