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697号
申请人:***,男,193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金继红,女,1937年1月13日出生,朝鲜族,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刘某,男,201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理人:郑某(****),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坤保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
法定代表人:彭福来。
刘险峰、金继红、刘某与北京坤保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卜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险峰、***、刘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坤保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险峰、***、刘某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条款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险峰、金继红、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坤保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限制其交易过户。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险峰、***、刘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