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0051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县。
被告:***,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立教村村委会东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8025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3月23日,本院向***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淑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