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4524号
原告:***,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陕西省安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立教村村委会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龙闪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