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3189号 原告: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立教村村委会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MA0080254F。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国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00001471XN。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7574108P。 原告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接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且不交纳诉讼费用。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