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3189号
原告: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立教村村委会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MA0080254F。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国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00001471XN。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7574108P。
原告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接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且不交纳诉讼费用。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