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执2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D6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龙泉务村委会办公楼三层303-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4562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53.89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查被执行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浙商银行等账户。
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
4.本院已于2022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53.89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