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41号 申请人: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D6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苗,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委会办公楼三层303-3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82909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融玉分理处账户为×××,开户行为建设银行北京***支行营业部账户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82909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融玉分理处账户为×××,开户行为建设银行北京***支行营业部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四千六百六十五元,由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