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62号
申请人: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D6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11出生,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龙泉务村委会办公楼三层303-3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金额为7000000元。申请人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70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于雪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