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1867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花,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580元,本院退付其129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