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某某股份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财保106号
 
申请人:西安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晓宣,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股份公司.
被申请人:黄XX。
原告西安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X投资股份公司、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陕0111民初XXX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投资股份公司、黄XX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提供全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其实现财产权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投资股份公司、黄XX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XXX元,申请人西安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翠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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