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104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本科文化,凯旋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01020912。
被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6.5元。
审 判 员 姚倩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雷圆圆